投诉电话:0319-8809798
投诉受理范围:
1、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2、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3、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4、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5、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6、(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7、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8、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9、在河道内倾倒垃圾、盗采河砂、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