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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公(褡裢)行罚决字〔2017〕0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9-11    来源:公安局 打印

沙河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公(褡裢)行罚决字〔2017〕0325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号。

   现查明:2017年9月29日晚上23时30分许,在沙河市贸易街内, 许**怀疑其妻子郝**和姚**有不正当关系, 后许**殴打郝**与姚**,致使郝**与姚**头部、脸部、身体受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沙河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沙河市公安局送沙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沙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沙河市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