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沙公(新)行罚决字〔2017〕0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9-29    来源:公安局 打印

沙河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公(新)行罚决字〔2017〕0324号 

被处罚人韩**,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号。

   现查明: 2017年9月29日0时40分许,在河北省沙河市新城镇沙河电厂北门,韩**因占地纠纷驾驶电动三轮车将电厂北岗的电动伸缩门和墙柱外包装等撞坏。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沙河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沙河市公安局送沙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沙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沙河市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