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发展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价检处(2018)027号
当事人:河北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沙河市翡翠路西侧翡翠城商业二103铺
法定代表人:李爱申
职务:负责人
联系方式:8811888
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检查,你公司销售楼盘青瑞玫瑰园一期259套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冀价检[2011]14号)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面积单价,其标价方式和标价内容必须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和取证的照片为证。提取的照片都是真实、合法的,且都经过被查单位签字,证明你公司销售楼盘青瑞玫瑰园一期259套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
本机关于2018年5月1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与听证,视为放弃此项权利。2018年5月14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价格违法行为,你公司经教育后已改正其价格违法行为,应作出从轻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和《河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冀价检(2013)10号]之规定,经审理决定,对你公司销售楼盘青瑞玫瑰园一期259套商品房作出每套罚款115.83元,共计30000元<叁万元>上缴财政的处罚决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请你公司接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上缴沙河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帐号:100148536272。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物价局或沙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沙河市发展改革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