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制度。
第一条 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第二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本乡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一)办理本乡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乡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乡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查;
(五)本乡规定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三条 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政府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必须描述清楚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特征,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查询。
第九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本制度由蝉房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