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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18    来源:财政局 打印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化、公开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逐级分解、检查考核并兑现奖惩等办法,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的一种层级监督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是指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主体公开、执法依据公开、处罚种类公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公开。

第三条 承担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职能的股室及相关人员均属于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严重后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没有公示的;

(二)拒不配合提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相关材料的;

(三)不按规定公示平台、途径公示的;

(四)公示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的;

(五)公示信息出现严重错误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情况的。

第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