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拓展供销社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及《邢台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邢政办字〔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会议精神,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归属清晰、产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为主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4、坚持稳步推进原则。
5、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
6、坚持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原则。
三、组建架构
沙河市供销合作社为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市、乡、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服务体系的构建工作。
流转交易中心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建设运营,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是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企业法人。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要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市级:由市供销合作社注册成立沙河市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市级交易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并做好邢台市级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乡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指导流转交易中心依托乡镇农经组织组建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挂“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某某乡(镇)工作站”牌子,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不履行流转交易职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省、市、县三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四、组建方式
(一)性质。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即沙河市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独资企业法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是依法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保障和服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和服务平台。
(二)注册。市供销合作社牵头注册成立沙河市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注册资金由沙河市供销合作社出资,注册资金为200万元。
(三)运营。市供销社负责沙河市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即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运营,组建费用和运营补助由市财政纳入预算解决,人员及办公经费核定每年50万元。由市供销合作社通过内部调剂和社会招聘解决,办公场所设在沙河市供销合作社南楼,工作人员共12人。其中法人兼经理1人,副经理1人,5个服务窗口,工作人员10人,设5个服务窗口、信息发布区,业务办理区、休息区、洽谈室、竞价室、办公室、档案室、交易大厅等功能分区。
五、业务职能和范围
(一)主要职能
主要负责组织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审核、监督产权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鉴证产权交易;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指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沙河市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机构,产权抵押登记范围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内能够抵押融资的抵押物。
(二)业务范围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2.林权。即农村集体和个人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
5.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6.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9.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10.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11.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12.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适宜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13.下列范围须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
①农村集体资产;
②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
③需乡镇政府以上备案的规模土地流转,单笔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50亩)的或单个市场主体累计流入土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50亩)的;
④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流转交易的。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
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六、交易管理
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和监督参照《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邢台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一)成立监管机构。成立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监会)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进场工作,组织好本部门进场发布信息前的审查工作,协助市农监会做好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市农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市农监会日常事务工作,领导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业务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指导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二)制定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省、市和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文件,制定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流转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出台配套政策。由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行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相应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等政策法规,并推动、督促相关交易品种进场交易。
(四)协调职能部门。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履行政府批准的交易项目和权益交易鉴证等服务过程中,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健全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筹建工作,对组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领导、协调、推进,就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负责起草制定相关政策和交易规则、协调解决组建运营等问题。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
(二)强化指导和监督。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设由市供销合作社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共同建设和实施。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建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和监管。
(三)分步推进建设。根据《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规范(试行)》和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乡(镇)、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点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年内完成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以及部分有条件的乡(镇)级农村产权信息机构建设。要根据建设内容和现代交易服务设施,如交易大厅、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交易网站、数据中心等;同时配套建立资产评估服务中心和产权抵(质)押服务中心,并与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对接;培养专业交易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规范交易行为。根据政策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健全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制定服务标准,统一建设交易服务平台。
(五)明确主要职能。沙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审核、监督产权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鉴证产权交易;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资产质押、担保融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等服务;对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接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开发的农村产权交易和信息网络体系,建立信息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