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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20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冀政办〔2015〕107号)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录要求

第五条  执法过程的记录,必须做到客观真实、规范完整、相互印证,文字和音视频记录相结合,并突出可视化、可追索的要求。依据执法办法程序,重点完善现场检查、文书送达、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环节的音视频记录工作。

现场检查。要求执法人员自进入现场,确定检查对象起至现场谈话结束为止,使用音视频进行全程记录。

文书送达。要求使用音视频设备对现场文书送达环节进行全面记录,视频清晰度以看到送达文书的名称即当事人面貌为准。

听取陈述、申辩。要求对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在执法现场调查过程提出口头陈述申辩使用音视频设备进行记录。

听证。要求听证过程,采取全程音视频记录。

第三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章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沙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