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市场监督管理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包括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核审工作人员,也包括法制机构从事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法制人员培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突出重点,服务执法;
(三)求实创新,与时俱进;
(四)结合实际,注重实效。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及基础法学理论;
(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等通用行政法律法规;
(四)专业法律法规和与工商、食药业务紧密相关的规章。
(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总局、省局、市局依法行政、法制建设相关内容。
第五条 教育培训采用日常学习与专题学习相结合,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选送培训与定期轮训相结合等方法,集中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50学时。通过“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和专题讲座,选送人员到省局和市局跟班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六条 教育培训对象:
(一)各办案机构所有法制审核员必须参加培训和考试。
(二)其他执法人员可自愿参加培训、考试。学习培训情况,应记入年终个人考核。
第七条 新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学习培训情况,应记入业务学习台帐。每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1~2次,考试成绩应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各办案机构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两次不合格者调离法制审核人员岗位。
第十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自学能力,扩展知识面,积累文化底蕴。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课题研究和以案释法等法制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场局法制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