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三条、《规定》第二条,我局试行期间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应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的挂牌督办、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见说明2 |
决定:根据《规定》第八条,法制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审批或者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由承办机构办理。
执行:根据《规定》第九条,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立卷归档,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备案: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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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七条,收到送审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此期限不含补充材料、专家论证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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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根据《规定》第三条,重大行政政执法决定签发前或者集体讨论前送法制机构。预留合理时间。 |
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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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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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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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方式:根据《规定》第五条,以书面审核为主;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可再调查。 |
补交: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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