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河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要求,决定对2020年下放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进行调整,收回事项由沙河市农业农村局自2025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在此之前,已经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仍由原立案单位继续办理完成。具体收回和保留下放执法事项如下:
(一)收回市直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
1.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2.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3.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二)保留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
1.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