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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2-06-06    来源:市场监管局 打印


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收到不合格监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沙河市开发区绿颖果蔬门市销售的豆芽、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7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QNSP2022030239、№: QNSP2022030243。当事人销售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36元整;2、罚款2000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沙市监处〔 2022 〕75号。

2、沙河市新城广朝蔬菜门市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3月8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QNSP2022030316。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鉴于当事人采购该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小,进货时仅凭眼观无法知道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已尽到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沙市监免处〔 2022 〕73号。对供货商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