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收到不合格监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沙河市五里沟计根蔬菜烟酒门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10-14,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B-2022-J-13009,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5元,罚款4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沙市监处〔2022〕456号。
2、沙河市每临每惠果蔬粮油百货批发店销售的青椒,购进日期:2022-10-14,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JB-2022-J-13021。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4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沙市监处〔2022〕458号。
3、沙河市五里沟晓杰蔬菜门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10-14,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B-2022-J-13009,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元,罚款4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沙市监处〔2022〕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