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沙河市四方缘副食门市销售的椒盐花生,购进日期2022年12月31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DNSP2023030508。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以上食品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进货线索清晰可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免于行政处罚决定文号为:沙市监免罚【2023】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