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沙河市红彦粉条门市销售的酒粮花生,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P2023SP00113。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以上食品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进货线索清晰可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免于行政处罚”。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沙市监免罚【2023】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