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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发布时间:2023-08-01    来源:市场监管局 打印

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邢台合悦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青椒(购进日期:2023-6-3)、豇豆(购进日期2023-6-5),经抽样检验:青椒中噻虫胺项目、豇豆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SPCJ20230607220、No:20230607224;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鉴于当事人采购该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小,进货时仅凭肉眼无法识别所购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进货来源,提供了该食用农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营业执照,已尽到查验义务。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沙市监免【2023】293号。

沙河市白塔嘉一便利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6-3),经抽样检验: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SPCJ20230607217;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鉴于当事人采购该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小,进货时仅凭肉眼无法识别所购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进货来源,提供了该食用农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营业执照,已尽到查验义务。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沙市监免【2023】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