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不合格监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邢台家乐园天一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销售的鲤鱼,购进日期:2023-7-2,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D2023SP50236。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采购该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小,进货时仅凭眼观无法知道所购进的农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该食用农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已尽到查验义务。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沙市监免处【2023】308号。
2、沙河市家乐园兴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芝麻花生酱,生产日期2023年4月15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HBQS0003S-2020《芝麻花生混合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SP2023CJ08986。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以上食品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进货线索清晰可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沙市监免罚【2023】2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