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沙河市中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姜采购自沙河市葛村农贸市场瑞普蔬菜经营部。采购日期2024-1-26,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QNSP2024011279。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购该批次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渠道合法,能够提供进货单对进购的农产品进行追溯,进货线索清晰可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冀市监邢处【2024】13058224000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