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沙河市金赐福鲜菜便利店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QNSP2024020562。
沙河市天乐便利店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P2024SP05088
沙河市葛村农贸市场瑞普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B-2024-J-17-0077
沙河市葛村农贸市场瑞普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B-2024-J-17-0075
以上四个不合格农产品经调查被抽样单位均有进货查验记录,能够清楚说明进货来源,对其免于处罚。进货来源经追溯均为沙河市葛村农贸市场郭伟调料酱菜店。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法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2024年6月14日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拒不改正的将按照条例要求进行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沙市监责改【2024】QD06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