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沙河市祥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饮用天然水”,2024-8-19日采购自邢台荣泉饮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邢台荣泉饮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B-2024-J-01-1823。
经对沙河市祥顺商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未按对产品储存要求进行储存,造成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8224000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