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邢台市万事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条”,生产日期2024-06-08,经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DBJ242103。
经对邢台市万事发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批量较小且主动对未销售的大多数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0元;2.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冀市监邢处【2024】13058224000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