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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5-03-10    来源:市场监管局 打印

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沙河市赞善天祥超市销售的尖椒从赞善村许淑淑处购进,购进日期为2025年1月4日。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P2025SP00560.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购该批次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购渠道合法,能够提供进货单对进购的农产品进行追溯,进货线索清晰可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冀市监邢处【2025】13058225000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