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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0年7月20日-7月24日)

发布时间:2020-07-27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4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2H921M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47)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P8NE9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5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9C18C2L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5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308220464T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5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8YXGM1E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5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ABQ420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5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9119J6P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57)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U0DM6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6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347816068M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6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7T0DW61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6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695892833H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