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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0年7月27日-7月31日)

发布时间:2020-08-03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67)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6PMT9M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6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781Y57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6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8WHB05J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7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D75JP6M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7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PAXDXN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7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6X2654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7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G66C9F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7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857KJ3Y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8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9A5M11D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8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8P0983L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38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AGLR3Q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