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行政许可

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0年9月14日-9月18日)

发布时间:2020-09-21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1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673236130Y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1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F4WP1X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1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CQK91XC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1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3359789324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1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065734750P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1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FP5C06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1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FEN5M1G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2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9BDXE59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2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BE7BL44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0〕 第(52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ACXM7L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