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 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0〕第(571)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130582329687135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0〕第(572)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7W21D6B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0〕第(563)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L8L789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0〕第(567)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E18U084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0〕第(569)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ELUNL4C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0〕第(565)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308204675P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0〕第(561)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8JCTXU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0〕第(560)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83KAA0H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0〕第(559)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E2LNG5D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