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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1月4日-1月8日)

发布时间:2021-01-11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81NRR5Y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W9C641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98EJF09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TNQQ80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6TLKXC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8PDQ1X1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7)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UD1W8D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Y56LX0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QU1U64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CWPR61H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