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81NRR5Y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EW9C641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98EJF09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4)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DTNQQ80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6)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6TLKXC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5)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8PDQ1X1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7)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UD1W8D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8)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Y56LX0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QU1U64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0)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CWPR61H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