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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1月22日)

发布时间:2021-01-25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347688852Y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WJ4Y0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U8C61B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UCLX0A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559058254H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7)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W43X4H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A8CT31H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A5FE38L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TRA815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