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347688852Y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3)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WJ4Y0K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0)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U8C61B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1)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UCLX0A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4)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559058254H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7)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EW43X4H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2)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A8CT31H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A5FE38L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6)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TRA815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