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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2月4日-2月7日)

发布时间:2021-02-08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6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05401175X2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6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3083539960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5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6746818346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6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1B5C7B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67)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0TCN46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6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8569T27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6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7QG893U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6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FYBPA7A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7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13523T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6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94Y819M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