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0)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601149783F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2)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7926513962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3)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6934714102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5)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050964262X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7)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585418153H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9)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571342354E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01)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9QTR673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03)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68276869XR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05)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238M11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12)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5518837948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10)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07374481XG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06)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DTP283A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14)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3083172070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08)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59991916X2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18)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329724696K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16)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7454244578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19)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02W51B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21)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67207597XN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