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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3月1日-3月3日)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2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DP1RD62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2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91130582MA07LAMM5X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2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WHUC0C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2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27HU5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2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X51X92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3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8LRCXG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3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17UK0W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3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676037815Q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2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560481551J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3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2EP69Y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3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7898216579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2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9LK1U6Q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