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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3月4日-3月5日)

发布时间:2021-03-08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4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6920703835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4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0DFE7W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4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2TBL3D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3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757520825R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37)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PHLM7W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47)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5881617017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4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2KQD90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4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5GTN2Q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5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663656254T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4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8TXGW66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5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ED65929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5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087258759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