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46)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6920703835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40)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0DFE7W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42)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2TBL3D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39)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757520825R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37)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PHLM7W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47)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5881617017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43)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2KQD90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49)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D5GTN2Q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51)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663656254T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48)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8TXGW66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52)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ED65929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54)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087258759K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