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56)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684314317T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57)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0X7KXC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59)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580953616U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67)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308033511A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60)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WPBQ6U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68)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55446697XD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63)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095635489G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65)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80723174XQ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62)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G3HFL1H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69)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CX2N93R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71)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55767263XT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73)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N2QL9L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75)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715875556W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78)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689273198E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79)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442Y5B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0)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799570249H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1)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1DU2XG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