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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3月11日-3月12日)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2ADD9G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469E1L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9UUA36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766615535L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AN612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082652087Q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7XBXN1W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063137557U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00670337710D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AWP6XT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679902114C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7387362252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32N34P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0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RW1E6M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