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2)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2ADD9G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4)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469E1L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5)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E9UUA36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6)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766615535L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8)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DAN612K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89)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082652087Q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0)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7XBXN1W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1)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063137557U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3)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00670337710D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4)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EAWP6XT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6)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679902114C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8)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7387362252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199)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32N34P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00)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RW1E6M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