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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4月5日-4月11日)

发布时间:2021-04-11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6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71YN7R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6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10LW22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67)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102MA07X39RXT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6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9LXQB53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7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1B6214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6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2TJE50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7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J5X83Q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7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7WRD98P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7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1AFD6T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7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5EQ37J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7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51BJ7A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7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855RU2U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7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PAND7D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7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7PRNY8R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28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FG2HX1U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