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0)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7RUD64F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3)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984918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4)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984918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5)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NN2U79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6)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CKBBC58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7)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PP1G2P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8)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NDL212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9)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9NBU9G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10) 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32013725X6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