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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4月19日-4月25日)

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7RUD64F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984918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984918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NN2U79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CKBBC58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7)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PP1G2P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NDL212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0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9NBU9G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1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32013725X6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