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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5月3日-5月9日)

发布时间:2021-05-10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4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8UFR6XC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4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1K9J4Q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4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BFB10N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5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844111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4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0L305Y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5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8QHF7N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4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FFLF9X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4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34YQ8M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5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7XY6A6N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5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BNLG9P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5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L0PC0P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35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FT6XU05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