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56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A5TR54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58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87YQA2M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59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P30N3T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57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699202924W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0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GBP0P42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2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49008E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1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8FYP59E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3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469E1L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4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7MJ6G42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5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3476185551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7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7MJ6G42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