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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5月10日-5月16日)

发布时间:2021-05-17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5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A5TR54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5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87YQA2M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5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P30N3T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57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699202924W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GBP0P42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49008E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8FYP59E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469E1L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7MJ6G42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3476185551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7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7MJ6G42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