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行政许可

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5月17日-5月23日)

发布时间:2021-05-24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9JEMG8H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6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ALCD6P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7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798433680E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7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9NFGJ9G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7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41CP7D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7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8W7T101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7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9CJQ40U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7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3201701213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77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8TYW419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7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D9023N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8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B1FL1Y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8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QTGG4G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8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2BB53H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8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N1UP2N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8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566154340Y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