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86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C6CC87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87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0540404896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88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G27H7C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89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8T7B9E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92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02MA0F836T8G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93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02MA0F7PCK71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94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CUQK345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95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CTNBL0N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96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CUQK0XF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97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8PDL81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98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7WNAJXB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399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7QX8W8W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00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68AT77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