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01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0L1J0E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02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B81184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04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E8KG81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05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FY6K189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06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8RFX02N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07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T6PA67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08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F7NRXW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09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8ULGN5K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10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DHJNP4L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11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DERP7T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12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B6F2X7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13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5767699474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14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F4F77Q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16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03MA0EM6WBX5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17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9NTN67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18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ET4458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19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EJAP26B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