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20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D25T7M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21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DFTU3F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22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125MA0EE1J509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23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7698241721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25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FDP24Q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26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DGUK0T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27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7QYF11A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28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1PRY4A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29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HA684M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31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FC8K0H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430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FC8K0H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