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行政许可

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8月9日-8月13日)

发布时间:2021-08-13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许可生效期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7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347819218H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8/09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7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N9TT23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8/10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8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8DU1R4H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8/10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8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NXP57Y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8/11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8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00556071808C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8/11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8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7PFX86C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8/11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8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GLQ2F2U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8/1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8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LGHM83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8/1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8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90537G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8/13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587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59992089X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