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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9月1日-9月5日)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许可生效期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2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94210F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9/01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2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AU32X3T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9/01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2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B5GJH06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9/0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27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AN9WD95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9/0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2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QCDL8M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9/0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2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93YY3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9/0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3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7MDLB22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9/03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3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358495220Q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9/03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3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ATX7CXA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9/03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3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HWTW8W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