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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10月8日-10月17日)

发布时间:2021-10-17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许可生效期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8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8UGE2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0/8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9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DGYP60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0/11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9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AT1149P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0/11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9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BK3AT89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0/1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9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B8LY313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0/1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9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8MT3X2H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0/1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9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6FE127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0/1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97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6813880620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0/1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69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6M3Q68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0/1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0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8G9XKXW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