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设定依据 | 项目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批部门 | 许可生效期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71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BRRPC82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08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73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BMQ2X3N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08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74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DUX3G28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08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75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BEXRU35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08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76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AJU4W1N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08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77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W91U1H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08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79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7PA8D40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10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81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LQD76Y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10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82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AT4AJ7Q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10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83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7MYM66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10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84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G6BYB09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10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85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7H3Y2A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10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87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CFLNM6G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10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88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AJD50X1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10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90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7AH03T8R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11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78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7C5UHH75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09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89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2130582MA09YP4N2J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11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91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FENYD2C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12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92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997DN4Q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12 |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93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91130582MA0E5F7L4C | 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