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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11月15日-11月21日)

发布时间:2021-11-22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许可生效期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9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6746930189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1/15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9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3130582MA0G6LMU77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1/15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97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C04PHXH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1/15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79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ECC7G3M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1/15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80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DGCQUXE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1/16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8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CDJYX70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1/16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80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BCFWMXU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1/17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80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CPY843C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1/17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80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7QJWL21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1/16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80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D4RK638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1/18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准字﹝2021﹞第80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CHMQ25U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