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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12月08日-12月14日)

发布时间:2021-12-14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许可生效期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86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3TAT85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08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867)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347667357B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08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86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BT6880E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08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86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AR9CP13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08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86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TK4Q18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08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86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MB6D6R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08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86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CK0EL0X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08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87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DQQDG8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09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87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FHERA5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09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87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EU6A06K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09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87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EGEH9XG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09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87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BG1XP40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