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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税务局行政许可(2021年12月22日-12月24日)

发布时间:2021-12-24    来源:税务局 打印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许可生效期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05)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927FC90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2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04)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DNLY78E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2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06)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DWDE86A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2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03)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EMRT51Y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2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0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2130582MA0DG8PQXM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22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10)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GKDKU9A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23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08)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DMDM15H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23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09)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FMGC700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23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07)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07WMRC82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23
(冀邢沙河第一分局) 准字 〔2021〕 第(911)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91130582MA7DJ2MT8X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