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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民政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频次

发布时间:2025-05-29    来源:民政局 打印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频次

1

民政部门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进行行政检查

养老机构

同一民政部门对同一养老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2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2

民政部门

对殡葬服务机构服务和经营进行行政检查

殡葬服务机构

同一民政部门对同一殡葬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1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